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(zhí)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(chǎn)的規(guī)定》中關于拍賣傭金的收取規(guī)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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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賣成交的,拍賣機構(gòu)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:
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,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%;
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3%;
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2%;
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1%;
超過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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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賣成交的,拍賣機構(gòu)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:
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,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%;
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3%;
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2%;
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1%;
超過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5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