探礦權采礦權拍賣(掛牌)前出讓人要做哪些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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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委托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(zhì)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(評估時效1年);
(2)擬定拍賣(掛牌)出讓申請報告,附出讓方案(包括保證金數(shù)額、起始價等),提交政府審批;
(3)政府批準后,下發(fā)同意拍賣(掛牌)出讓的批復或會議紀要;
(4)委托有資質(zhì)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(掛牌)出讓,并提供以下資料:
①政府同意拍賣(掛牌)出讓的批復或會議紀要;
②標的評估報告;
③標的名稱、面積、儲量、年限、圖件等;
④成交后的付款期限、出讓人移交標的時間;
⑤標的瑕疵情況說明;
⑥標的拍賣(掛牌)出讓保留價等。
(5)簽訂委托合同;
(6)審核出讓公告、出讓文件。